抑郁员工请病假,竟偷偷考研领40万高薪!法院判决曝光工资先生任职...(抑郁员工请病假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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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消息,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桩劳动争议案件曝光,引起了网友关注。
据悉,一公司的员工大学毕业后进入一科技公司担任采购工程师,工作10年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2020年8月,在进入该公司工作的第16个年头,该员工称被诊断患上了抑郁、焦虑等,表示无法继续正常工作,随后其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并开始请病假,休假时间持续到2022年1月,共17个月之久。
由于其在公司任职时间较长,且表现良好,因此可最多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而且在请假期间,各种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并未缩水,累计发放近40万元。
不过就在开始休假的这一年,该员工考取了北京某高校硕士,并在该校持续就读,然而他所任职的公司并不知情。
2022年,公司偶然间发现事情真相,相关负责人找到该员工,告知其休病假期间隐瞒公司就读硕士研究生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该员工并没有做任何解释。
无奈之下,某科技公司对s先生的考研、就读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发现:s先生在2020年10月报名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考试,并于2020年12月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后s先生以近420分的笔试成绩进入面试,并于2021年3月通过了复试被录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s先生连续在北京某著名高校学习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的课程。
另外,某科技公司经过审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间向其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的内容后发现,s先生在就诊过程中多次向医生自述不能坚持工作,其在考试前夕的诊断证明中所载的病情为:“烦躁较前好转,能够看电视,半夜醒,醒后难以入眠,丙戊酸钠缓释片未规律服用”,且s先生在北京某著名高校连续学习期间还存在自行增加药物或者停药、拒绝相关化验检查等未按医嘱进行治疗的行为。
为确认s先生参加研究生考试、入学持续就读的行为与其申请休病假的目的是否相符,某科技公司对二者的关联性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询、咨询。某科技公司通过检索既往的一些抑郁症患者的病案发现,“医生一般是鼓励抑郁症病人上班的”。另外,某科技公司通过咨询s先生就读的北京某著

名高校的老师得知,“研究生备考对于考生的身体和心理要求比较高,而且该校的应用心理专业硕士(map)录取率不足10%,对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且患有对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抑郁症患者而言,研究生备考将会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负担”,“上学不是治疗疾病的方式,患者应前往医院进行正规治疗,上学只会进一步给患者带来压力”,“此外,该高校也没有通过学习心理学进行抑郁症治疗的先例,只有学生因患有抑郁症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先例”。
通过上述查询、咨询,某科技公司认为,s先生能够进行高强度的备考、学习,但却请病假不进行强度不高的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s先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为了治疗和休养,即s先生休病假期间的行为与其请假事由和目的并不相符。另外,s先生事前向某科技公司隐瞒相应情况、事后拒不对此进行解释说明的行为,也足以说明s先生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最终,某科技公司认为,s先生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向s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s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某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也对s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s先生退还休病假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和年底双薪。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s先生在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后的病休期间,某科技公司有义务为s先生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但s先生亦应遵医嘱并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自己在病假期间的行为,亦需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合理监督、管理。根据查明事实,某科技公司认定s先生的相应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据此与s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s先生关于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还判决s先生将高于北京市正常病假工资标准的已付基本工资、过节费、津贴、年底双薪等款项返还给某科技公司,返还金额36万余元。
s先生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s先生与某科技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s先生向某科技公司返还超额薪酬近20万元。